╯▽╰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第一百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另行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
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 年4 月2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 号公布根据2022 年第三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实⾏⽣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企业未取得⽣产许可证不得⽣产实⾏⽣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