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此次修改强化居民室温保障,一是调整室温不达标退费标准。在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关于具体退费的金额,条例规定的非常明确:在扣除基本热费之后,如果说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度低于18度的,那么是退20%,如果是高于或者等于14度,低于16度的是退50%,如果是低于1
?0? 第十六条【退费标准】居民室内温度18℃以上但低于供热温度标准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20%;16℃以上但低于18℃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14℃以上室温不达标,按日退费有标准用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低于合同约定温度,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时起10小时内进行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
除了室温调整外,涉及改动较大的还包括室温不达标,将按比例退费:居民室温低于20℃,高于18℃(含18℃)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一、温度、天数不达标可退费按照《徐州市集中供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期内,居民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温度不达标,可申请退费。按照《徐州市集中供暖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连续停止
1、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8℃(含18℃)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2、室温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3、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第十五条【退费标准】居民室内温低于20℃,高于18℃(含18℃)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