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一、我市辖区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成品油、醇基燃料行为,镇安委会、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将严肃查处,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线索
2022年5月,该公司在知道储存醇基燃料单位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以2万元/年的价格租赁给该储存醇基燃料单位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严肃查处所管辖的问题线索,坚决严惩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醇基燃料的行为,该处罚的一律处罚,该停产整顿的一律
依法暂扣现场存放的醇基燃料液体,交管部门对无资质运输车辆进行扣押。此次行动共排查出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场所57户,经现场取样测试,存在安全隐患15户,已下据不完全统计,仅2022年期间该生物醇油供应站陈某等人非法销售醇基燃料交易金额合计已达219336元。该经营部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