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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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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一、积极推进建筑用工制度改革。研究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力扶持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二、推进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完善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两个等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专业作业资质实⾏备案制,具体备案办法另⾏制定。”(三)将第九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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